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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我國城市污泥處理“不設防
來源:本站 作者:匿名 發布:2011/1/15 修改: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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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污水處理率逐年提高,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污泥產生量也在急劇增加。
新華社記者最近在貴州、寧夏、四川、重慶、天津等省市區調研時發現,污泥處理由于在城市污水處理的設計階段被"遺忘",以及其他方面的一些原因,這些含有大量重金屬、病原菌和有機污染物的城市污泥,有相當部分未經處理就被隨意棄置或簡單填埋,重新回到環境中,對生態環境構成嚴重威脅。
城市污泥:一個尚不為人熟知的“環境殺手”
遵義市高橋污水處理廠是貴州省遵義市一座日處理能力3萬噸的污水處理廠。記者近日到這個廠采訪時看到,廠里每天產生的污泥,在經過簡單的脫水處理后,就被當地運垃圾的汽車運往當地的一個垃圾填埋場直接進行填埋。污水處理廠的一位負責同志說,這些看起來半干的污泥,含水量實際上仍高達70%以上。雖然目前廠里的檢測人員還沒有從這些污泥中檢測出重金屬之類的有毒有害物質,但隨著檢測手段的進一步完善,以后會不會檢出來還不得而知。
似貴州省遵義市高橋污水處理廠這樣的情形,在我國其它省市區已建成的多數城市污水處理廠都不難看到。重慶三峽庫區已建成17座城市污水處理廠,目前7座城市污水處理廠每天產生的大約100余噸濕污泥(含水率約80%)便直接進入生活垃圾的衛生填埋場。江蘇省某污水處理廠甚至省略了簡單的填埋工作,將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直接堆在江邊,等汛期來臨時,讓滾滾的長江水直接帶往下游。
有關專家對這樣隨意處置城市污泥憂心忡忡:
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原副總工程師杭世珺說,城市污泥是指城市污水處理廠在處理污水過程中產生的沉淀物質。城市污泥不僅含水量高,易腐爛,有強烈臭味,并且含有大量病原菌、寄生蟲卵以及鉻、汞等重金屬和多氯聯苯、二惡英等難以降解的有毒有害以及致癌物質。如果未經處理隨意排放,經過雨水的侵蝕和滲漏作用,極易對地下水、土壤等造成二次污染,直接危害人類身體健康。
清華大學環境與工程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吉寧說,在日本、美國和西歐等一些經濟發達國家,污泥甚至被當作危險品來處理。在這些國家,城市污水和污泥的處理,通常都被作為與解決城市水污染問題同等重要又緊密關聯的兩個系統。在污水處理廠的建設中,污泥處理的投資占總投資的比例一般為50%到70%,因為污泥對環境的二次污染所帶來的危害往往是災難性的。
據了解,截止到2004年,我國已建成并投入運營的污水處理廠已超過700座,日污水處理能力約4500萬噸。這些污水處理廠由于相當部分尚未滿負荷運行,現年排放污泥量(干重)約130萬噸,且每年仍在以10%左右的幅度增長。隨著這些污水廠運行效率逐漸提高和新的污水廠逐步建成,我國城市污泥的每年排放量(干重)估計最終將達到840萬噸左右,占我國年總固體廢棄物排放量的3.2%。
"如此數量的城市污泥如果不經妥善處理就直接進入環境之中,一旦形成污染,后果難以估量。"杭世珺說。
據了解,城市污泥的處理,主要有填埋、焚燒和多種形式的土地利用等。我國城市污泥處理由于長期未能引起有關部門的足夠重視,處理設施建設嚴重滯后。因此,在各種污泥處置方法中,農用約占44.8%,陸地填埋約占31%,其它處置約占10.5%,另有大約13.7%的城市污泥未經任何處理便重新回到自然界中。
專家們指出,由于相關的統計資料極不完善,這些所謂的"處理"和"處置",基本上都是在特定的條件下估算出來的,如果嚴格計算,以上數字肯定會有很大的變化。例如僅從投資上看,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廠用于污泥處置的投資僅占污水處理廠總投資的20%多,因此我國真正要妥善處理絕大部分城市污泥幾乎是不可能的。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城市污泥處理按理說雖然不是個小問題,但迄今為止,我國多數城市對城市污泥的處理實際上仍基本處于"不設防"狀態。
杭世珺說,我國城市污泥處理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除了城市污泥要真正實現減量化、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需要巨大的投資這一深層原因外,我國城市污水處理起步較晚,早期建設的污水處理廠,基本上都沒有嚴格的污泥排放監管。建設單位在設計時,普遍將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單元剝離開來,為了追求簡單的污水處理率,往往盡可能簡化甚至忽略污泥處理處置單元。個別建了污泥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廠,為了節省運行費用,有意將處理設施閑置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陳吉寧說,一些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長期以來對城市污泥的危害性認識不足,"重水輕泥",加之我國傳統的污水處理廠基本都不是獨立的民事法人主體,而是"吃皇糧"的事業單位,無法獨立承擔有關責任,也使得我國在城市污泥的處理處置上一直缺乏明確的責任主體。另外,我國城市污泥處理嚴重缺乏專門的經濟支撐體系,多數城市的污泥處理費都未開征,甚至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情況也不理想。污泥處理的運行資金得不到落實,也導致部分污水處理廠不得不將污泥處理的責任旁置。
防止城市污泥的“二次污染”需多管齊下
據了解,我國城市污泥排放量較大的城市中,北京、上海、深圳的日污泥排放量已分別達到近1000噸、700多噸和300多噸;重慶市三峽庫區的17座污水處理廠,年排放的污泥總量已在10萬噸以上。濕污泥隨意外運、簡單填埋或堆放,使得"污泥圍城"現象已開始在我國一些大城市中出現,并向一些中小城市蔓延,給當地的生態環境帶來了嚴重的安全隱患。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我國一些大中城市目前雖然對城市污泥處理處置問題開始關注,如廣州市近期采取生污泥填埋,遠期將用于農肥;深圳市已完成專項規劃,擬采取熱干化加焚燒工藝;上海市則根據不同情況,采取處理分散化、處置集約化、技術多元化的方針;天津市計劃建設3座污泥處理場,采用污泥消化發電工藝等等,但整體上看,這些城市對城市污泥處理處置的關注基本上仍停留在技術層次上,污泥處理處置的管理體制、責任劃分、相關政策、公眾參與等內容都未涉及,同時污泥處理處置普遍缺少系統規劃。
如何才能有效防止我國城市污泥的"二次污染"?清華大學水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濤等有關專家認為,當前應從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入手:
一是國家要盡快制定系統、科學的污泥排放標準,使得污泥排放有章可循。目前我國與污泥處理處置相關的標準共有三項,分別是《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準》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中,《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是1984年制訂頒布的,距今已20余年,且從未進行過修訂。“標準”中所規定的重金屬指標需要重新研究,有機物污染指標明顯不足,病原菌指標則是空白!冻鞘形鬯幚韽S污水污泥排放標準》是1993年制訂的,多是原則性文字,僅對脫水后污泥含水率有小于80%的明確要求,對有機污染物、病原菌都沒有準確、完整的指標,對重金屬殘存量更是沒有任何限制。2002年制訂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我國目前最新的比較綜合的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這一標準對污泥脫水、污泥穩定提出了控制指標,對農用污泥中重金屬和有機污染物也規定了限值,但由于缺乏對污泥穩定化指標的檢測手段,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污泥排放目前實際上仍無法進行有效的管理。
二是要加大投入,適當開征污泥處理費。我國污水處理廠中污泥處理處置環節的投入只占總投入的20%到50%,投入不足是制約后期污泥處理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今后建設單位在設計階段應對此給予充分的考慮。另外,由于我國不少地方財政都是"吃飯財政",財政對污水處理廠建成后的運營難以補貼。因此,開征污泥處理費以保證建成的污泥處理設施正常運轉是必不可少的。
三是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污泥處理處置的重要性和對環境安全性的影響,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盡快編制專項規劃,并加快污水廠的政企分開步伐,明確污水廠在污泥處理中的主體責任,從而為加強污泥處理處置的管理、監控奠定基礎。同時,國家有關部門在政策上應鼓勵外資和民營資本積極參與污泥處理處置的投資和運營,并抓緊制定我國污泥處理處置的技術政策體系。
四是各地區應從本地的產業結構、土地資源、人文環境、城市化程度等特點出發,因地制宜地采取符合實際的污泥處理技術路線。在采用國外先進技術時,必須與我國具體國情相結合,切不可生搬硬套,使得最后建成的城市污泥處理裝置因運行費用過高而被閑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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